內容: 您好:
本人現在情況如下:簽訂合同時,規定爲每月月末發放工資,一開始以爲是每月月末發放當月工資,結果是發放上個月的工資,然後我查詢說是這個合法的。6月30日應該發放5月份工資時,公司沒有發放。訊問後說是公司要將我從事的業務轉移到南京的一家公司(我原來入職的爲北京的一家外包公司)說南京的公司正在與甲方協商簽約,並以甲方未支付給公司外包費爲由不發放我的工資。
還給我了一份合同轉換聲明要我簽署,聲明中包含與原公司的離職申請書和勞動合同轉移聲明。聲明中說1.員工已經提交創合公司的離職申請並簽字確認(創合爲原公司)。2.創合向員工發放的入職通知函和協議書在國合有效(國合爲要轉移的南京公司)3.國合爲員工辦理離職手續及轉移保險、公積金等;如因公司需要,並與員工再次簽訂勞動合同4.如有其他情況雙方協商解決,以協商結果形成書面材料,一式兩份,簽字確認。
我想諮詢下以上聲明是否意味着公司有權不繼續在天津給我繳納公積金社保。
還有如果繼續拖欠工資,我想要離職是否可以申請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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