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感謝您對北方網和本律師的信任,根據您所表述的內容,就有關問題初步解答如下:
1.根據《合同法》第六十條之規定,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另據《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條之規定,承攬人應當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因此,在《房屋裝修合同》中,作爲承攬人的裝修公司,應在合同約定的工程日期內完成房屋裝修工作,向業主交付工作成果。如裝修公司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2.就您的情況而言,您與裝修公司簽訂了《房屋裝修合同》,根據《合同法》第六十條之規定,裝修公司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其中包括按照工程期限完成裝修工作。關於您是否應額外繳納1380元的潔具安裝費的問題,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之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明碼標價。從您提供的合同內容來看,合同中並未明確安裝該潔具需要另外收費,且合同已約定工程總造價。因此,除非雙方另有約定,裝修公司應無權再要求您支付潔具的安裝費。綜上,對裝修公司拒不履行承攬義務的行爲,您可以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或向工商行政部門投訴;如裝修公司仍拒不履行的,您可通過訴訟方式,要求裝修公司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但具體訴訟方案需結合相關證據來研究確定。
以上意見,供您參考。如有其它疑惑之處,可進一步諮詢。
再次感謝您的諮詢!
天津張盈律師事務所 李惠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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