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工作期間簽訂了一份保密協議,而且是在工作很多年以後,公司內強制所有人籤的,每個月發200元保密費,現在工作合同快到期了,其中有一項是工作合同到期後兩年內不得在其他類似公司任職,請問此保密合同是否具有約束力。保密合同如下:
1.未經甲方書面統一,在保密期間,乙方不得利用甲方的商業祕密進行新產品的設計與開發和撰寫
論文向第三者公佈
2.雙方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兩年內,乙方不得向第三方公開甲方所擁有的商業祕密
3.雙方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後兩年內,乙方不得到生產同類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
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甲方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
4.以上公司商業祕密,未經公司領導同意,不得泄露或轉交第三方,或據爲己有
你好:該保密合同效力待定:依據勞動合同法,訂立合同的主體一方爲單位,另一方爲單位高管及負有保密職責的技術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