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發表人: 皮智勇 提問時間: 2014-07-02 13:55 |
|
|
標題:請求援助 |
|
|
|
內容:
您好
我是一物業公司的保安主管,在今年5月份一天晚上按照公司的不定時查崗要求到公司查崗,發生意外,導致右腳踝骨骨折,在花橋人民醫院實施內置鋼釘固定手術,距今50天左右,醫院的病假還有差不多10天左右,公司一再電話要求我到公司上班,我到公司上班後,公司要求我到公司另外一個項目做一名普通員工,工作時間有很大的差別,原先是5天8小時制,現在是12小時,還有夜班,做5 修一,距離相當於原來上班的地方4到5倍遠,請問公司的這種做法對嗎
|
|
|
|
|
|
|
|
|
回覆部門:崔春華 回覆時間:2014-07-17 10:49 是否超時:是 |
|
|
尊敬的網友您好:
針對您的提問,答覆如下供您參考:
首先,就您的描述來看您的受傷屬於工傷,因此您依法享有工傷保險的待遇,如果您的醫囑休息時間未到,您可遵醫囑休息到指定日期。如果公司因此對您作出處罰或作出降職處理都是違反法律規定的,您可以向勞動仲裁部門提出仲裁,要求公司就不當行爲對您作出相應賠償。
以上答覆供您參考
天津法政牛津律師事務所 崔春華
|
|
|
|
【聲明】:本諮詢意見乃基於諮詢人陳述具有表面真實性之假設,僅供諮詢人蔘考,不得用於其他用途。律師不承擔諮詢人及其相關人據此採取法律行動或其他行爲之風險。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