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於2013年五月 購買的富力津門湖嘉郡花園4號樓404的帶精裝修主小戶型住房一套。當時銷售並未告知其主臥 次臥 客廳 窗戶比樣板間高出39公分,並且客廳窗臺內沿與樣板間尺寸不符。合同上也並未註明這一點。
交房後 發現這一問題,向富力反應 ,一直未見有答覆。富力工程師 說設計圖紙就是如此,只是銷售沒有說 ,後來的房子都會告知。
每棟樓的4 26 27 28都有這樣的問題。
我想知道 富力這一行爲,我該如何應對?富力的不作爲,和欺瞞行爲,付諸法律,最好的情況下 會有什麼結果呢
尊敬的 史辰霄 網民:
您好,就您的問題答覆如下: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時設置樣板房的,應當說明實際交付的商品房質量、設備及裝修與樣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說明的,實際交付的商品房應當與樣板房一致。
根據以上規定,如果富力公司在銷售時未明確說明實際交付的商品房與樣板房不一致的,那麼您可以比照樣板房和實際交付商品房的區別,依據您與開發商簽訂的《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要求開發商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反之,如果富力公司曾明示過實際交付的商品房可能與樣板房不一致的,那麼富力公司交付的商品房可以與樣板房不一致。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觀典律師事務所 厲永剛律師
201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