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網友:
您好,感謝您對北方網和本律師的信任,現就有關問題解答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因涉案限價房系雙方婚前購買並登記在男方名下,故該限價房屬男方婚前個人財產。依據現有證明材料,如最終訴至法院,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限價房將被判爲男方所有,但須對女方購房的出資及相應增值部分按照離婚時房屋市值進行經濟補償。
若進入強制執行程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等相關法律規定,依據執行法院裁定被執行人書面向其報告個人合法財產,以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範圍爲限以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爲原則進行執行:1.對於被執行人在有關單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由執行法院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其協助扣留或提取。2.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執行法院中止執行,待被執行人具備執行條件,您可以向執行法院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申請恢復執行。
以上意見,供您參考。
再次感謝您的諮詢!
張盈律師事務所 魯霽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