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2003年通過津房置換購買河西區信昌大樓的一套二手房,過戶時時原房主提供了當年的暖氣費,有限電視收視費,水、電費的繳費憑證。2004年我正常繳納暖氣費。2005年我到三元里供熱站繳費時,被告知原房主欠1998年到2000年的暖氣費,隨後我向三元里供熱站提供了買房協議複印件,根據裏面的相關條款可向原房主追要所欠的暖氣費,但是三元里供熱站一直未採取行動。現在信昌大樓小區進行供暖一戶一循環改造,三元里供熱站說我的房子有歷史欠費不給改造。我該怎麼辦,請給予指明。謝謝!
尊敬的李振超網民:
您好,就您的問題答覆如下:
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熱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及時交付供熱費用。用熱人逾期不交付供熱費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經催告用熱人在合理期限內仍不交付供熱費和違約金的,供熱人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中止供熱。
原房主與供熱站之間的合同法律關係、您與供熱站之間的供熱合同法律關係,這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原房主未繳納供熱費用的,供熱站應依據其與原房主簽署的《供熱合同》向原房主追償,而不應該因此拒絕對您的房屋進行供熱改造。
建議您與供熱站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您可以選擇向本市的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反映情況解決,仍不能解決的您還可以選擇向供暖站所在地或者供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觀典律師事務所 李東光律師
201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