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李蓓蓓網民:
您好,就您的問題答覆如下:
1.關於逾期交房違約金
開發商延期向您交付商品房的,應按照《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以下簡稱“《合同》”)的約定向您支付逾期交房的違約金。若《合同》約定的違約金低於給您造成的損失的,您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規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佈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根據《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爲2年。
2. 關於合同解除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條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購房人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根據以上規定,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您可以書面形式向開發商發出催告要求交付房屋,開發商在三個月內仍未向您交付的,您可在法定除斥期間內要求解除《合同》。
3. 權利救濟
開發商拒絕向您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的,您可在訴訟時效內(即2015年8月31日前)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或天津市仲裁委員會(根據《合同》約定進行判斷)提起訴訟/仲裁解決。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觀典律師事務所 李東光律師
201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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