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師您好!我從2013年11月11日從塘沽區新城家園租了一套兩居室房子租期是一年,房租是一個季度一交。他之前也帶過人來看過房,但是告訴我們不用擔心他會在房屋到期了他在賣,今年五月份房主突然帶人來看房,然後六月初通知我們他想賣房,讓我們找房,他說他給我們找也行,然後我們同意他們幫我們找,但是到六月底找了兩個,沒有達到我們的要求,我們不想搬出,然後我們商量讓他出一個月違約金並退換我們已交的房款、押金、及其他相關費用。可房主以合同裏的如提前一個月通知就不用交違約金爲由拒絕進行賠償(這裏標註說明一下當初制定這個條款時是我們和他籤合同時明確告訴他我們有可能租不到一年,提前和他說的,但是不涉及到他,因爲他並未告知我們他有賣房打算)而且房東還說反正我把房賣了我也管不着了,押金我也不會退還給你們。到時候有人來哄你你也怪不着我。然後我又找到買房的他告訴我,這事他也不管,合同是你和他籤的我只是買了他的房,別的我涉及不到,並以已經過戶爲由一再催促我們搬出。我想問一下律師這種情況下我該怎麼辦。並且我現在要求他陪我違約金他以合同裏的如提前一個月通知就不用交違約金爲由拒絕進行賠償是否合理。
尊敬的李凱 網民:
您好,就您的問題答覆如下:
《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需要看你們雙方的租賃合同是怎麼約定的。如果說合同約定雙方中任何一方都有權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解除合同而不承擔違約責任,那麼房東有權依據租賃合同約定,提前一個月通知您解除合同,而不承擔違約、賠償責任;如果說合同約定只有你方(即承租方)有權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解除合同的,那麼房東無權提前解除合同。
建議您和房東再行協商下。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觀典律師事務所 厲永剛律師
201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