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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雲"客戶端
發表人: 邵姝玥   提問時間: 2014-06-21 17:45
 標題:離婚財產分割
內容:

    2006年我和老公先領了結婚證,開始買房,想跟我公公婆婆一起住,需要賣掉我公公住了3年的房子——金盾裏(部隊大院)。當時國家規定不滿5年的房子,買賣需要交納20%的稅,公公覺得不合適,我們商量賣掉我爸媽中山門的房子,我爸媽住公婆的房子,再等2年就可以過戶。當時我爸媽給了我公婆32萬,加上我公婆手裏的24萬,我個人公積金貸款了28萬,買了現在住的紅橋區芥園道的房子。我父親不樂意的,因爲我家的房子是一樓,我公公的房子是5樓,所以當時就說了過兩年就直接賣掉,讓我公公直接跟買家過戶,減少一次過戶的問題。到2008年,我父親腿腳不好,急於更換個樓層低的房子,通過中介找到了買家,都交了定金,老公跟着一起去過戶的時候,房管局說我公公的房子沒有土地使用證,是軍產,可是房本寫的是私產。就因爲我們看到是私產,才覺得沒問題,將來也能過戶的。但是房管局說不能交易,除非是部隊給出具證明。我們也想辦法找部隊了,就是沒人負責管這個事情。這個事情就一直拖着,我在2011年因爲跟老公感情不和鬧過一次離婚,可是因爲房子的問題我就沒堅持離婚。直到去年我發現老公手機裏跟一個90後的女生聊天部分記錄。很曖昧。當時問他,他說出差在外寂寞,跟我沒共同語言。並且說已經跟那個女生不聯繫了。我也就相信他了。直到今年端午節,我又發現,他跟你那個女生電話聯繫的記錄。我真的不想繼續這個婚姻了。希望您能幫我分析一下,我該怎麼跟他打離婚,保護我爸媽的利益不受侵犯。

回覆部門:鄧露茸   回覆時間:2014-07-23 15:41   是否超時:否

尊敬的網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1. 關於您與丈夫離婚,紅橋區房產的分割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二》”)第11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爲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爲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因此,婚後由雙方父母支付首付款,以一方子女的公積金償還貸款,房產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的情況下,房產一般將被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解釋二》第20條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1)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3)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根據以上規定,如您與丈夫離婚,在離婚之訴中,您可與丈夫協商確定房屋的價值及歸屬,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一般將按以上規定處理。

2. 關於您父母是否有權處分金盾裏房產的問題

2.1 如金盾裏房屋被確認爲“軍產房”,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房地產管理條例》第3條、第5條規定,軍隊房地產的權屬歸中央軍委,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丟棄、損壞或者擅自處置軍隊房地產。

《軍隊現有住房出售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出售軍隊現有住房,必須經軍區級單位審查並報總後勤批准,由售房單位組織實施。

根據以上規定,您父母與您公婆之間的房屋轉讓行爲將可能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被認定爲無效,即您父母雖然已向您公公支付了房屋轉讓價款,但因該行爲無效,故您父母仍不是房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人,您父母亦無權處分該房產。

根據《合同法》合同無效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根據以上,如您父母已就金盾裏房屋轉讓事宜向您公婆支付了轉讓價款,您父母可向您公婆主張返還價款,並且,因房屋不能過戶向您父母造成的損失,您父母亦可向您的公婆主張賠償。

2.2 如金盾裏房屋爲私產,您父母可憑已支付房價款的相關憑證及與您公婆已達成房產轉讓合意的相關證據(包括但不限於轉讓協議等)向房產登記部門要求辦理房產過戶;如房產登記部門堅持認定房屋爲軍產房,無法辦理過戶,您父母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房屋歸您父母所有。

《物權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

根據以上,雖房產登記部門未進行房屋產權登記變更,但房屋自判決生效時,其所有權確認歸您父母所有。

3. 關於您能否在離婚時因您丈夫與他人有曖昧行爲主張損害賠償的問題

《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賠償:(一)有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根據以上規定,如您丈夫無上述四種情形,您在離婚之訴中主張損害賠償,法院可能不予支持。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觀典律師事務所 鄧露茸律師

2014年7月23日


【聲明】:本諮詢意見乃基於諮詢人陳述具有表面真實性之假設,僅供諮詢人蔘考,不得用於其他用途。律師不承擔諮詢人及其相關人據此採取法律行動或其他行爲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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