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網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1. 關於您與丈夫離婚,紅橋區房產的分割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二》”)第11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爲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爲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因此,婚後由雙方父母支付首付款,以一方子女的公積金償還貸款,房產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的情況下,房產一般將被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解釋二》第20條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1)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3)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根據以上規定,如您與丈夫離婚,在離婚之訴中,您可與丈夫協商確定房屋的價值及歸屬,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一般將按以上規定處理。
2. 關於您父母是否有權處分金盾裏房產的問題
2.1 如金盾裏房屋被確認爲“軍產房”,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房地產管理條例》第3條、第5條規定,軍隊房地產的權屬歸中央軍委,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丟棄、損壞或者擅自處置軍隊房地產。
《軍隊現有住房出售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出售軍隊現有住房,必須經軍區級單位審查並報總後勤批准,由售房單位組織實施。
根據以上規定,您父母與您公婆之間的房屋轉讓行爲將可能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被認定爲無效,即您父母雖然已向您公公支付了房屋轉讓價款,但因該行爲無效,故您父母仍不是房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人,您父母亦無權處分該房產。
根據《合同法》合同無效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根據以上,如您父母已就金盾裏房屋轉讓事宜向您公婆支付了轉讓價款,您父母可向您公婆主張返還價款,並且,因房屋不能過戶向您父母造成的損失,您父母亦可向您的公婆主張賠償。
2.2 如金盾裏房屋爲私產,您父母可憑已支付房價款的相關憑證及與您公婆已達成房產轉讓合意的相關證據(包括但不限於轉讓協議等)向房產登記部門要求辦理房產過戶;如房產登記部門堅持認定房屋爲軍產房,無法辦理過戶,您父母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房屋歸您父母所有。
《物權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
根據以上,雖房產登記部門未進行房屋產權登記變更,但房屋自判決生效時,其所有權確認歸您父母所有。
3. 關於您能否在離婚時因您丈夫與他人有曖昧行爲主張損害賠償的問題
《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賠償:(一)有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根據以上規定,如您丈夫無上述四種情形,您在離婚之訴中主張損害賠償,法院可能不予支持。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觀典律師事務所 鄧露茸律師
2014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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