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李希濤網民:
您好,就您的問題答覆如下:
1. 根據《關於貫徹國務院辦公廳文件精神進一步做好我市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實施意見》的相關規定,對已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要暫停向其售房。違反規定購房的,不予辦理房地產登記。
2. 根據您的描述,您是在不知限購政策及銷售人員誤導您使您認爲您不屬於限購人羣的情況下,與開發商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根據《合同法》第54條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籤訂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合同。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合同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
綜上,若在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認定開發商欺詐,使您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籤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情況下,開發商需向您返還定金2萬元。
3. 建議您就此事與開發商進行溝通,若您與開發商之間不能協商解決此事,您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或合同約定的仲裁機構提起撤銷之訴。提示: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否則撤銷權消滅。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觀典律師事務所 李東光律師
2014年7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