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韓小呈網民:
您好,就您的問題答覆如下:
1. 關於變更購房合同內容的問題
根據《合同法》第8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根據以上規定,如您與開發商無法達成一致,將不能對購房合同的內容作出變更。
2. 關於“霸王條款”的認定與效力問題
根據您的表述,購房合同爲格式合同,而根據《合同法》第40條、52條、53條的規定,格式條款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該條款無效。(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6)造成對方人身傷害免責的;(7)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免責的;(8)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
根據以上規定,請您根據您與開發商簽訂的購房合同內容判斷是否存在以上情況,即確認購房合同是否存在“霸王條款”。
3. “霸王條款”無效的法律後果
《合同法》第56條規定,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根據上述規定,購房合同存在“霸王條款”,一般不影響購房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即一般情況下,您仍應按照購房合同的約定履行相關義務,如您選擇退房,開發商有權根據購房合同約定不向您退還定金。
請您查閱購房合同內容對前述問題作出具體判斷。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觀典律師事務所 厲永剛律師
201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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