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10年12月買了一輛二手車,當時是在花市二手車市場辦理的過戶手續,上週我把此車轉賣了,但是在歐雅二手車市場辦理過戶手續時,外檢說發動機號字體不規範,懷疑更換過發動機,不予辦理過戶手續。我從2010年購買到現在,發動機根本就沒動過,要是2010年以前上任車主私自換過的話,2010年過戶時確很順利。今天諮詢公安局車輛管理局,回答說只能走法律途徑。
感謝您對北方網和本律師的信任,根據您所表述的內容,就有關問題初步解答如下: 首先,您須確定發動機被更換的時間及原因,如確係在您購買車輛前由前任車主更換所致,您可以車輛存在瑕疵爲由要求前任車主賠償損失,拒不賠償的,可起訴至法院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需要提示您的是,根據《民法通則》第135條、137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二年,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考慮到您是2010年12月購買的車輛,距今已近4年,因此,如最終起訴至法院您還須提供證據證明尚在訴訟時效內,否則將面臨被駁回起訴的風險。 以上意見,供您參考。如有其它疑惑之處,可進一步諮詢。 再次感謝您的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