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李莉網民:
您好!
其一,就您提出的“我們小區的這種情況,樓房的維修應該有誰負責?”的問題答覆如下:
1. 根據您的描述,您所在樓房的外窗臺牆面屬於業主共有部分。根據《天津市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辦法本辦法》(2014年)第八條規定,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下列原則分攤:(1)整幢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備維修的,由該幢業主按照擁有商品住宅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2)每個樓門共用部位、共用設備維修的,由該樓門內的業主按照擁有商品住宅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3)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設施設備維修的,由全體業主按照擁有商品住宅建築面積的比例共同分攤。
您所在小區建於1998年,截至今日應已過質量保修期,在這種情況下,因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所需費用在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天津市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辦法》(2014年)第三條,市房屋維修資金管理中心負責對全市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管理。區縣房地產管理局負責對本轄區內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進行指導、監督及備案管理。第十五條,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在區縣房地產管理局指導下,由業主委員會委託相關單位負責專項維修資金的申請使用工作。
綜上所述,您可按照《天津市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辦法本辦法》(2014年)第九條規定程序,申請使用專項維修資金對窗臺牆面進行維修。
其二,就您提出的“水泥塊掉下來,萬一砸到人,該有誰負責?”的問題答覆如下: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鑑於窗臺外牆面屬於業主共有,若因外牆面脫落導致第三人受傷的,則應由全體業主對其承擔侵權責任。
感謝您的參與!
觀典律師事務所 李東光律師
2014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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