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領導:
您好!
我有個問題想諮詢一下,我和現在的愛人都是再婚,雙方原來都各有一個孩子,但是她的判給了對方,我的孩子自己帶在身邊,可是我們想再生育一個,根據計劃生育政策,我們得知:再婚夫妻均系離婚者,原各有一個子女,均由對方撫養(根據離婚判決書或協議書),新組成家庭沒有子女,可以再生一個。所以,現在我們有個想法就是把我的孩子從法律上判給原來對方撫養,但是實際上還是我在撫養,這樣我們可以再生育一個嗎?如果可以,等將來生育後,再通過法律把孩子的撫養權再判回來,你看看這樣我們違法嗎?
如果從法律上變換監護人,如何辦理手續?謝謝?
麻煩您給我一一解答一下可以嗎?非常感謝!回信請您發送郵箱:shenqingzixun@126.com
尊敬的網民:
您好,
就您的問題答覆如下:
根據您的描述,,如果您的前配偶能夠同意您的想法,那你們之間就可以簽訂協議來解決此事,如果不同意您的想法,那就只能由法院判決來確定孩子的撫養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孩子隨父母哪一方撫養有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就應由誰撫養,所以,法院會重新考覈你們兩人之間的撫養能力,做出孩子由誰撫養的判決,因孩子原來由您撫養,因此法院很有可能做出仍由您撫養的判決。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即使是夫妻雙方離婚了,父母兩人仍是孩子的監護人,這和撫養權不同。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允公律師事務所 範爽律師
201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