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尊敬的律師,您好:
首先爲您能看完我對整個事件的陳述表示感謝!希望您能夠提出寶貴的建議。情況如下:
老人有兒子A、B,女兒C、D共四個子女。由於老人年事已高,需要子女在身邊照顧,由於A在70年左右已定居外地並結婚生子,所以贍養老人的責任和義務B、C、D商議決定後,由B自97年起與老人一起居住,並口頭協議由B繼承老人的房產,至2013年7月老人亡故一直是B與老人共同居住並贍養。由於老人生前未立遺囑且當時的口頭協議無任何字據,現D將A、B、C共同列爲被告,訴至法院要求平均分割老人的這套房產。
老人在世期間,除了A以外,B、C、D均盡到了贍養義務,其中B付出的最多。請問這種情況下:
1、法院會如何分配各個子女獲得遺產的比例?
2、由於現在B住在爭議的房產處,如B沒有錢來補償A、C、D三方,並且A、C、D也不願意出錢購買老人的房產來分配對方。那法院是否會拍賣老人的房產來進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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