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張伶俐網民:
您好,就您的問題答覆如下:
1.《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2.《商品房銷售明碼價規定》第十條:商品房經營者應當明確標示以下與商品房價格密切相關的因素:
(一)開發企業名稱、預售許可證、土地性質、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樓盤名稱、坐落位置、容積率、綠化率、車位配比率。
(二)樓盤的建築結構、裝修狀況以及水、電、燃氣、供暖、通訊等基礎設施配套情況。
(三)當期銷售的房源情況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銷售狀態、房號、樓層、戶型、層高、建築面積、套內建築面積和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
(四)優惠折扣及享受優惠折扣的條件。
(五)商品房所在地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綜上,您所述的所購房屋離高速公路和公墓的距離都較近,可能會影響到您所購房屋的價格和是否購買房屋的決定。但是在司法實踐中要被認定爲影響購買與否和價格高低的決定因素則較難,需要綜合考慮才能確定是否構成欺詐或重大誤解。
3. 《擔保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因此,如果開發商不存在違約情形,則開發商有權不予退還定金。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觀典律師事務所 李東光律師
2014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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