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郭慧網民:
您好,就您的問題答覆如下:
《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爲1年。《民通意見》第168條規定,人生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因侵權行爲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爲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侵權責任法》規定,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綜上,若您認爲您現在的健康出現問題是因爲總醫院8年前誤診導致的,您可在訴訟時效內通過向總醫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您應提供充足的證據,證明您現在的健康出現問題系總醫院誤診所致。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觀典律師事務所 鄧露茸律師
201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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