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劉磊網民:
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1. 《天津市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戶籍遷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請過戶。公有住房使用權過戶只能由一人申請過戶,符合過戶條件的家庭成員有兩人以上(含兩人)的,應當達成一致意見後方可申請過戶。公有住房使用權過戶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戶籍簿及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圖章;
(二)公有住房租賃合同;
(三)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四)戶籍遷出本市的,提交戶籍註銷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五)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簽訂的同意過戶協議公證書;
(六)過戶申請書。
2. 死亡原因不同,開具死亡證明的單位亦不同,主要有:
(1)死於醫療衛生單位的:由醫療衛生單位出具醫學死亡證明;
(2)對公民正常死亡無法取得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的:由居(村)委會或衛生站(所)出具死亡證明;
(3)非正常死亡或衛生部門不能確定是否屬於正常死亡的:由公安司法部門出具死亡證明。
從現行關於出具死亡證明及公產房變更承租人的相關政策來看,確實是需要您提交相關材料的。根據您提供的情況,老兒子是因尿毒症在醫院死亡的,此情況屬於死於醫療單位,應由醫院開具死亡證明,故您可持當初老兒子在醫院的病歷、診斷證明等相關材料就開具死亡證明事宜與醫院進行溝通。
3. 根據您的描述,您在申請公產房過戶手續中遇到了無法提交老兒子及大女兒死亡證明,及聯繫不到4兒子的困難。您手中有兄弟姐妹每人拿到錢後寫的放棄房屋遺產的證明,建議您持此份證明至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公產房使用權過戶確權訴訟,司法確認僅您有權將該公產房使用權過戶至自己名下。在確權之訴中,鑑於無法提供老兒子的死亡證明(即醫院亦無法爲其開具死亡證明)、大女兒的死亡證明及聯繫不上4兒子的情況,可能還需要通過宣告老兒子、大女兒死亡、4兒子宣告失蹤、死亡的程序。
4. 特別提示:現很多法院就公產房糾紛採取不予立案的做法,故若您採用前述確權之訴的方式解決此問題,可能面臨着時限長及法院可能不予受理公產房糾紛的問題。
感謝您的參與!
觀典律師事務所 李東光律師
2014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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