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感謝您對北方網和本律師的信任,根據您所表述的內容,就有關問題初步解答如下:
1.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及第十九條之規定,除《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之情形,及夫妻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就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歸屬存在合法有效的約定外,一般情況下,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對該部分財產,夫妻之間有平等的處理權。另據《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的自然人在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且意思表示真實的情況下,有權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包括對本人財產進行處分的權利。
2.就您的情況而言,您母親將房屋贈與您的行爲是否產生相應法律效力,應審查該行爲是否滿足如下兩個要件:其一是該房屋產權歸屬於您母親一人,包括您父親在內的任何第三人對該房屋均不享有所有權,其二是您母親的贈與行爲不違反《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在同時滿足上述兩個條件的情況下,您母親有權將該房屋贈與您。根據《物權法》第九條之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因此,由於該房屋目前沒有房產證,即使您母親同意將房屋贈與給您,且有村委會出具的證明,但由於無法辦理不動產物權變更手續,該房屋的所有權仍不屬於您。因此,建議您應儘快辦理該房屋產權證,以便在您母親將房屋贈與您後,您可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手續,以實現您取得該房屋所有權的目的。
以上意見,供您參考。如有其它疑惑之處,可進一步諮詢。再次感謝您的諮詢!
天津張盈律師事務所 李惠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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