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趙志國網民:
您好,就您的問題答覆如下:
1. 准許使用證
《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許使用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本市住宅商品房實行准許使用制度。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的住宅商品房,必須在領取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許交付使用證後,方可交付使用。
實踐中,《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住宅》範本第三條明確載明瞭“商品房竣工,經驗收合格並取得《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許交付使用證》後,方可交付;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居住型公寓》範本第三條載明“商品房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綜上,若您買的是新建居住型公寓,開發商無需在交房前取得《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許交付使用證》,若您買的是新建住宅商品房,開發商需在交房前取得《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許交付使用證》。
2.建議您仔細查閱您與開發商簽訂的《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若您購買的是新建住宅商品房,而開發商在交房前未能提供《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許交付使用證》,您可依據《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約定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觀典律師事務所 厲永剛律師
2014年9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