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高展網民:
您好,就您的問題答覆如下:
1. 關於“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
《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據此,若您病假髮生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12個月內的,則在計算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12個月月平均工資時,應包括病假這段期間。
2.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7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據此,在計算經濟補償金時,應包括在您工資條顯示的“福利金”的。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觀典律師事務所 王明弟律師
2014年9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