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感謝您對北方網和本律師的信任,根據您所表述的內容,就有關問題初步解答如下: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頒發的《關於進一步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10]54號】第二條第二款之規定,自然人、企業及其他組織向自然人借款及支付利息的,對該自然人的利息所得依法計徵個人所得稅。由此可見,在企業向自然人借款、且支付利息的情況下,對自然人的利息所得,依法應徵收個人所得稅。另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之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爲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爲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在向個人支付應稅款項時,應當依照稅法規定代扣稅款,按時繳庫,並專項記載備查。因此,企業向個人支付借款利息時,應當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就您的情況而言,如貴司雖向法定代表人及親屬等自然人借款,但未支付利息,因前述自然人無利息收入,故應不屬於我國稅法所規定的個人所得稅計徵範疇。如稅務機關作出了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行政行爲,根據《稅務行政複議規則》第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及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對各級地方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申請人可以在知道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60日內,選擇向其上一級地方稅務局或者該稅務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因此,如您對稅務局的徵稅行爲不服,您可通過行政複議方式,要求行政複議機關對稅務局的行政行爲進行復核。如您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具體訴訟方案需結合相關證據來研究確定。
以上意見,供您參考。如有其它疑惑之處,可進一步諮詢。
再次感謝您的諮詢!
天津張盈律師事務所 王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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