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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趙志國 提問時間: 2014-05-14 19: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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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以下三方各應該承擔怎樣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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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尊敬的董律師您好:
非常感謝董律師上次的幫助,是這樣的,還是前面的問題,只是當事人行爲上有所不同。即,甲乙兩個不滿14歲的同學上體育課時(體育老師不在)在雙槓區玩耍,甲同學用腳倒掛在雙槓上,頭朝下。乙同學對甲同學說:“扒褲子嘍”。乙同學從雙槓上掉下來摔傷頸部。如果分析責任,學校,甲同學,乙同學各應該承擔怎樣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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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部門:董洋 回覆時間:2014-05-20 14:19 是否超時: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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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趙志國網民:
您好!
就您的問題答覆如下:
甲同學受傷的結果是由於乙同學的行爲導致的,根據侵權責任法第33條第一款的規定,應該由乙同學的監護人承擔相應的責任,但是甲同學用腳倒掛在雙槓上,本身就處於一種危險的處境中,因此,甲同學也應爲自己的受傷承擔一定的責任,甲乙兩同學是在上體育時發生的,而體育老師又不在,根據侵權責任法第39條 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因此,學校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天津允公律師事務所 董洋律師
201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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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本諮詢意見乃基於諮詢人陳述具有表面真實性之假設,僅供諮詢人蔘考,不得用於其他用途。律師不承擔諮詢人及其相關人據此採取法律行動或其他行爲之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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