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您對北方網和本律師的信任,根據您所表述的內容,就有關問題初步解答如下:
根據《機動車駕駛證業務工作規範》(公交管[2010]66號)第四十九條規定,車輛管理所應當掌握駕校教練員和教練車、訓練場地等教學設備、設施等基本情況,根據實際培訓能力受理其學員的考試申請;定期對機動車駕駛證申請人的考試情況進行分析,發現培訓問題,指導培訓工作;對駕校的培訓質量進行評價,對存在嚴重培訓質量問題的駕校提出整頓意見,對存在培訓質量低劣、弄虛作假、參與買賣駕駛證等問題的駕校,停止受理該駕校學員的考試申請,建議主管部門對駕校進行整頓並處理有關責任人。
根據以上規定,您可以按照法律規定,您可準備相關證據材料,向車輛管理所反映上述情況,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以上意見,供您參考,如有其它疑惑之處,做進一步諮詢。
再次感謝您的諮詢!
天津張盈律師事務所
徐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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