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東光律師您好:
諮詢您一下,我的房子,房主是我,讓我弟一家暫住,他們買房後卻仍然佔有我的房子。還辦了假離婚,我弟說沒地方住。就得在此住,現在他們還將我的房子租給了別人收取租金據爲己有,我現在想將我的房子賣掉,他就是不讓租戶走,我該怎麼辦。
多謝
尊敬的嶽森林網民:
您好!就您的問題答覆如下:
1.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無權佔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佔有人佔有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及其孳息。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您作爲該房子的所有權人,隨時有權要求佔有人即你弟弟和承租人返還房屋,並可以要求你弟弟返還由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由此給承租人造成的損害應由你弟弟負責賠償。
2.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因此建議您先進行協商和解,如果不成,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護您的權益。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觀典律師事務所 李東光律師
201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