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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雲"客戶端
發表人: 嶽森林   提問時間: 2014-05-13 00:13
 標題:我是房主,讓我弟暫住,他卻出租,我能要回嗎?
內容:

    李東光律師您好:

    諮詢您一下,我的房子,房主是我,讓我弟一家暫住,他們買房後卻仍然佔有我的房子。還辦了假離婚,我弟說沒地方住。就得在此住,現在他們還將我的房子租給了別人收取租金據爲己有,我現在想將我的房子賣掉,他就是不讓租戶走,我該怎麼辦。

    多謝

回覆部門:李東光   回覆時間:2014-05-16 16:57   是否超時:否

 

尊敬的嶽森林網民:

您好!就您的問題答覆如下:

1.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無權佔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佔有人佔有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及其孳息。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您作爲該房子的所有權人,隨時有權要求佔有人即你弟弟和承租人返還房屋,並可以要求你弟弟返還由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由此給承租人造成的損害應由你弟弟負責賠償。

2.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因此建議您先進行協商和解,如果不成,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護您的權益。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觀典律師事務所 李東光律師

2014年5月16日

 


【聲明】:本諮詢意見乃基於諮詢人陳述具有表面真實性之假設,僅供諮詢人蔘考,不得用於其他用途。律師不承擔諮詢人及其相關人據此採取法律行動或其他行爲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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