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洪錳網民:
您好!就您的問題答覆如下:
1.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或者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
《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規定,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爲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2. 勞動合同解除後,用人單位爲您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是其應盡的義務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3. 用人單位拒絕爲您辦理前述交接手續的,您的權利救濟
在您按照《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向用人單位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後,若用人單位拒絕爲您辦理交接手續,您可向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解決。
感謝您的參與。
觀典律師事務所 王明弟律師
2014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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