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趙先生網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甲同學的受傷結果與乙同學的喊叫行爲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乙同學的喊叫行爲是針對不特定羣體做出特定動作時的偶然行爲,甲同學倒掛在單槓上處於一種非安全的狀態中,而這種狀態又是甲同學 自主做出的,從法律上講乙同學對甲同學的傷勢不承擔責任,但是可以給與甲同學一定的補償,甲同學對自己的摔傷的結果承擔主要的責任;如果甲乙同學是未成年人的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 害 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 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 身損害的,應黨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對甲同學的非安全的狀態,老師沒有及時制止,應當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允公律師事務所 董洋律師
2014年5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