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陳桂華網民:
您好!
您對問題的描述不甚詳盡,我們理解:您希望諮詢的是學校對學生在校摔傷是否負有賠償責任的相關問題,並就該問題答覆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38條規定,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39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不滿十週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爲能力人。
根據以上規定,一般情況下,未滿十週歲的未成年人在校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應承擔責任,學校能夠舉證證明已儘教育、管理職責的除外;已滿十週歲的未成年人在校期間受到人身損害,您能夠舉證證明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學校應承擔責任。
您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確定負有舉證責任的主體,如負有舉證責任一方舉證不能,則可能承擔敗訴的風險。
綜上,請您根據舉證責任主體及舉證的具體情況確定學校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如學校確實負有賠償責任,您可與學校協商確定賠償事宜,學校拒絕賠償的,亦可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觀典律師事務所 李項喆律師
2014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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