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李先生網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1. 根據《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9條、第10條、第15條規定,電力線路設施的保護範圍包括(1)架空電力線路(2)電力電纜線路(3)電力線路上的變壓器......《電力設施保護條例》規定了架空電力線路及電力電纜線路的保護區範圍,並規定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不得興建建築物;但未就變壓器等附屬設施的保護區範圍及禁止興建建築物作出規定。開發商安置變壓器的行爲應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
2.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24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批准的規劃、設計建設商品房。商品房銷售後,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擅自變更規劃、設計。經規劃部門批准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商品房的結構型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變化,以及出現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影響商品房質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變更確立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違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綜上,如果您認爲開發商安置變電站行爲變更了小區原有的規劃、設計,建議您收集相關證據,並在此基礎上與開發商積極協商賠償事宜。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觀典律師事務所 鄧露茸律師
2014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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