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網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1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房屋補貼、住房公積金歸夫妻共同所有。
《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據此,除您女兒與女婿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有特別約定外,您女兒與女婿婚後所取得的收入(包括一方的住房公積金在內)屬於共同財產,而婚後買房相當於拿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去支付購房款,因此,您女兒與女婿在婚後以您女兒的公積金貸款購買的房屋爲您女兒及女婿的共有財產。
感謝您的參與!
觀典律師事務所 李東光律師
2014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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