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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張紅 提問時間: 2014-05-01 06: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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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國有企業改制職工身份轉變補償金安置費作爲股金入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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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我們是和平區副食品公司貴陽路商場職工,2001年國有企業改制,商場改制成股份公司。我們和改制後的公司重新簽訂了勞動合同,有一筆國有企業改制職工身份轉變補償金安置費作爲股金入股企業,公司要求職工又繳納6000元入股,現在企業要變賣了,要求職工退股,我們當初的職工身份轉變的補償金安置費已經作爲股金入股了,走時返還本人嗎?在不告知企業有重大改變的情況下欺騙股東退股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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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部門:李明 回覆時間:2014-06-11 15:52 是否超時: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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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先生/女士
您好!
員工持股在離開公司的時候,可以根據當時簽訂的持股協議退股或者保持股份,所以還得看當時改制時候員工的持股協議約定。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
李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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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本諮詢意見乃基於諮詢人陳述具有表面真實性之假設,僅供諮詢人蔘考,不得用於其他用途。律師不承擔諮詢人及其相關人據此採取法律行動或其他行爲之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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