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七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13年10月25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3年10月2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消費者的權利
第三章 經營者的義務
第四章 國家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第五章 消費者組織
第六章 爭議的解決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消費者爲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
第三條 經營者爲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規定的,應當遵守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第四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國家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國家採取措施,保障消費者依法行使權利,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國家倡導文明、健康、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消費方式,反對浪費。
第六條 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鼓勵、支持一切組織和個人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爲進行社會監督。
大衆傳播媒介應當做好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宣傳,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爲進行輿論監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