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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雲"客戶端
發表人: 李康偉   提問時間: 2014-04-28 16:31
 標題:購買住房噪音問題,影響休息
內容:

    本人在生態城世貿鯤貝園購買了住房,11-1802,是頂層。我的樓上安裝了太陽能循環系統,每天不定時啓動,噪音非常大,而且伴有震動。經常半夜幾次被吵醒。可否要求換房?需要什麼程序?

回覆部門:歷永剛   回覆時間:2014-04-30 17:41   是否超時:否

 

尊敬的張鵬濤網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1. 關於商品房隔聲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標的物的質量要求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的,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

《民用建築隔聲設計規範》(GB 50118-2010)第2.0.4條規定,在進行建築設計前,應對環境及建築物內外的噪聲源作詳細的調查與測定,並對建築物的防噪間距、朝向選擇及平面佈置等應作綜合考慮。在進行上述設計後仍不能達到室內安靜要求時,應採取建築構造上的防噪措施。

《民用建築隔聲設計規範》(GB 50118-2010)第3.11條規定了住宅房間的允許噪級。

故依據上述規定,若《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商品房的隔聲標準的,則其隔聲標準適用《民用建築隔聲設計規範》。

2.開發商交付不符合隔聲標準的商品房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司法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依據上述法律規定,若開發商向您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商品房隔聲標準的,您可要求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或要求開發商向您賠償損失。

3.難點提示

如您向開發商主張損失賠償,則向您提示以下兩處難點:

(1) 您負有證明您購買的商品房的住宅房間噪聲超出《民用建築隔聲設計規範》允許噪級的舉證責任。

(2) 您需證明您購買的商品房的住宅房間噪聲超出《民用建築隔聲設計規範》允許噪級的原因系開發商未履行相應防噪、減噪措施的結果,即其噪聲超標與開發商未履行防噪、減噪存在關聯關係。

    感謝您的參與!

                                 觀典律師事務所  厲永剛律師

                                   2014年4月30日


【聲明】:本諮詢意見乃基於諮詢人陳述具有表面真實性之假設,僅供諮詢人蔘考,不得用於其他用途。律師不承擔諮詢人及其相關人據此採取法律行動或其他行爲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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