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新霞律師:
您好!之前我幾次諮詢您有關購房的法律問題,都得到了您及時和認真的回覆 ,對我幫助很大!非常感謝您!
對開發商延期交房,我只向您反映了部分情況。經調查瞭解,我又發現了新的問題,請程律師指導幫助如何解決爲好。在開發商的廣告宣傳和購房合同中,都明確承諾該樓盤設計有溫泉入戶等配套項目,若變更應30日內與購房人協商。擅自變更的,購房人可退房並得到賠償和開發商支付的違約金。而實際上,自2010年9月應交房以來,業主從來沒見過溫泉水,開發商也從未協商過此問題。經向政府主管部門投訴,才得知到目前爲止開發商並未取得地熱勘探許可權和地熱開採許可權!所謂溫泉水入戶只是一句空話!這不是商業合同欺詐嗎?我如果選擇不退房,怎麼依法維護權益,向開發商要求討回經濟損失呢?
尊敬的管先生,您好! 根據您所反映的情況,購房合同中寫明有溫泉入戶配套項目,而實際上開發商做不到溫泉入戶,開發商屬於違約,您可以依據合同中的條款內容,向開發商主張違約金。感謝您的信任!
【民生詞典】法律職業資格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