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諮詢一下,我去年7月份進入一家公司,公司讓我簽了一份試用期協議,11月份纔給我籤正式合同,才繳納社會保險。現在懷孕6個月,不能適應原來的工作(電話銷售壓力大,且向公司申請過換崗未批准。),想請長假,公司讓我籤一份申請,申請內容爲:長假期間社會保險全部由個人繳納,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請問這份長假申請是否合法,我怎樣保護自己的利益。還有試用期保險我是否可追回,讓公司爲我繳納今後3個月的保險到8月份我產假開始。
休假期間單位應繳納保險,從用工之日起繳納保險,具體可以去區勞動局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