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新霞律師:
您好!上次您答覆說,如果合同明確寫“按房款的0.10%00計算逾期交房違約金”,就只能按十萬分之一賠償了。但之後我在合同中發現,卻有“購房人如果逾期付款,就須按房款的1%00(即萬分之一)計算違約金”的規定。這不是典型的霸王條款嗎?面對相似情況,開發商卻以這種減輕自身責任和處罰,加重購房人責任和處罰的格式條款來欺朦購房人,這不僅僅是合同不對等不公平的的問題,這也是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爲!請問,這是不是霸王條款?我怎麼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請指教。
您好!根據您所說的情況,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請求變更該違約金條款。如果合同中約定糾紛解決方式是仲裁,就向仲裁機構提起仲裁。感謝您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