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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雲"客戶端
發表人: 鞏其奇    提問時間: 2014-04-20 14:21
 標題:天津名門廣場定金
內容:

    本人於14年4月14日在天津名門廣場售樓處簽訂了一份《天津市商品房預定協議》,後經多方了解發現諸多隱患及不實,欲退還定金缺糟拒絕。

    售樓處介紹房子建築面積59平米但房本面積實際只有11.88,套內使用面積更只有只有3.16 容積率4.9或許更高。承諾的學區房就近上學,出行方便 在4棟樓每棟51層每層34戶如此擁擠的情況下不知道如何實現

回復部門: 李東光    回復時間: 2014-06-06 16:12    是否超時: 否

 

尊敬的鞏其奇網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復如下:

    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即開發商如在商品房銷售的宣傳資料中明確允諾房屋面積、學區房等事宜,但違反前述允諾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以下原則處理:......(二)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持......”

    感謝您的參與!

                                     觀典律師事務所 李東光律師

                                          2014年6月6日


【聲明】:本諮詢意見乃基於諮詢人陳述具有表面真實性之假設,僅供諮詢人參考,不得用於其他用途。律師不承擔諮詢人及其相關人據此采取法律行動或其他行為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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