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李映網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1.關於商品房的採光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宅設計規範》第3.0.4 規定:住宅設計應滿足居住者所需的日照、天然採光、通風和隔聲的要求。第7.1.3規定:臥室、起居室(廳)、廚房應有直接天然採光。
據此,開發商交付的商品房應當符合相關設計規範要求。
2.關於開發商交付不符合採光標準的商品房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司法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依據上述法律規定,若開發商向您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商品房採光標準的,您可要求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或要求開發商向您賠償損失。
3.難點提示
您向開發商主張損失賠償,則向您提示以下兩處難點:
(1) 您負有證明您購買的商品房的採光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住宅設計規範》的舉證責任。
(2) 您需證明您購買的商品房的採光不達標是因爲開發商的原因造成的。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觀典律師事務所 鄧露茸律師
201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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