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劉美網民:
您好!
就您的問題答覆如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僅包括因人身權利受到侵犯而遭受的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的物質損失,而不包括盜竊、詐騙、搶劫、貪污等侵犯財產罪等非財物損壞案件,對該類案件的解決,該解釋第五條規定:“犯罪分子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追繳、退賠的情況,人民法院可以作爲量刑情節予以考慮。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因此,對該類非財物損壞案件,被害人的救濟途徑只能是要求人民法院對贓物予以追繳或者責令犯罪分子退賠,在經過追繳或退賠後仍不能彌補損失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因此您可以向人民法院就您的損失提起民事訴訟,而不能依據已經生效的刑事判決申請強制執行。
天津允公律師事務所 董洋律師
201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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