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趙震理網友您好:
感謝您對北方網和本律師的信任,根據您所表述的內容,就有關問題初步解答如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應當將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列爲共同被告。但該保險公司已經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且當事人無異議的除外。
人民法院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當事人請求將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列爲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該法第十六條同時規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因此,對於您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除起訴事故責任人外,還可將交強險保險公司列爲共同被告,與此同時您依據第二十五條第二款提出請求,人民法院應當將商業三者險保險公司列爲共同被告。您可以結合第十六條規定,選擇本案被告。
以上意見,供您參考。
再次感謝您的諮詢。
天津張盈律師事務所 魯霽 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