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師
您好
我購買的是津南區星耀五洲的房子,由於延期2年的時間房子一直未能交房,去津南法院起訴後,法院判對方賠償延期損失10萬左右,後對方一直沒有聯繫過我,後來我申請了強制執行,法院也已受理長達半年左右的時間,我想請問您如何才能獲得相關賠償,可以委託您代理此項強制執行業務麼?
尊敬的鐘劍鋒網民:
您好。
就您諮詢的問題答覆如下: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第二百零三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具體委託事項可以當面協商。
天津允公律師事務所 董洋律師
2014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