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張華網友您好:
感謝您對北方網和本律師的信任,根據您所表述的內容,就有關問題初步解答如下:
1、關於賠償金計算基數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和八十七條的規定,賠償金應爲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經濟補償的計算基數應爲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月工資收入的多少,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等也均作爲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的計算依據。故,用人單位按照上一年度的保險繳納基數計算賠償金是不合理的。
2、關於賠償金的計算問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二部分,關於工資薪金總額問題的規定,工資薪金總額不包括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故,賠償金的計算應當包括雙薪,但不包括現金福利以及員工自己負擔的保險部分。
以上意見,供您參考。如有疑問,可攜帶有關材料進一步諮詢。
再次感謝您的諮詢。
張盈律師事務所 魏曉晗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