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孫海松網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根據《天津市貫徹落實<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規定的通知》第8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對勞動報酬進行明確約定,並以約定的勞動報酬作爲計算加班工資基數;勞動者應得工資高於約定的勞動報酬的,以應得工資作爲計算加班工資基數。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是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不利的後果。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爲1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綜上,建議您就加班費問題先與公司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的,您可通過向公司所在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解決。同時,建議您保留好加班事實存在的相關證據。
感謝您的參與!
觀典律師事務所 王明弟律師
201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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