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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雲"客戶端
發表人: 宋女士   提問時間: 2014-03-28 11:02
 標題:房地產合同中的霸王條款
內容:

    李律師,您好。

    我們是天津金融街南開中心的業主,我們在收房過程中遇到了很多問題,希望得到您的支持。

    開發商的樓書,規劃圖,沙盤,銷售廣告等資料向業主承諾了關於學區,小區綠化,樓宇安全等多方面的內容,在收房的時候都沒有兌現。反而拿着合同來和業主們說這些在合同上沒有規定,並一再合同中有關銷售人員的承諾不算數的條款來推脫責任。

    希望您能給廣大業主合法維權進行指點,我們在適當時機會考慮通過法律途徑爭取自己的權益。

    南開金融中心業主

回覆部門:李東光   回覆時間:2014-04-01 11:11   是否超時:否

 

尊敬的宋女士網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的規定,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爲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爲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爲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前述規定,一般情況下,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僅爲開發商對商品房周邊環境等的宣傳,不構成開發商對商品房的承諾,即使開發商違反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開發商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但是,如開發商在銷售廣告和宣傳材料中就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則該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應構成開發商對商品房的承諾,如開發商違反相關承諾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感謝您的參與!

                                              觀典律師事務所 李東光律師

                                                2014年4月1日


【聲明】:本諮詢意見乃基於諮詢人陳述具有表面真實性之假設,僅供諮詢人蔘考,不得用於其他用途。律師不承擔諮詢人及其相關人據此採取法律行動或其他行爲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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