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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師:
您好!我家購買的傢俱因質量問題維修了兩次,從收貨第二天就開始聯繫商家,最後一次維修時間是2013年3月31日。維修後一直有異味,導致不敢搬家,在外租房一年。今年開春想搬家,發現異味依然很重,並於昨天聯繫商家,但商家說要先找人去看一下,然後再做處理,消費者說的時間商家又說沒空。一年三包期馬上就要到了,我懷疑商家有故意拖延過2014年3月31日的意思。
在網上查到早在2009年天津市就出臺了《天津市傢俱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但是在網上找不到具體內容。關於三包期的起始時間,有人說是開發票之日起,也有人說是收貨之日起。關於截止時間,有人說消費者和商家最後一次聯繫的時間在結束時間內就算。不知道天津市在這方面是怎麼規定的?
哪位律師手頭有天津市傢俱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麻煩給我發一份,郵箱:zxxz2005@126.com。此事對我非常緊急,剩兩天就到期了。謝謝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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