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康麗佳網民:
您好,就您的問題答覆如下:
1. 根據《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開發商銷售商品房時應出示《商品房銷售許可證》。因此,您可以要求開發商出示《商品房銷售許可證》或者向市房管局申請查詢該項目的《商品房銷售許可證》。
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第九條規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開發商在您起訴前沒有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證》,您可以有權主張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同時有權要求開發商返還已付的購房款並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觀典律師事務所 厲永剛律師
201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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