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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shipingli 提問時間: 2014-03-18 12: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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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追討勞動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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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本人於2002年至今在靜海縣一事業單位做臨時工,單位一直未與我籤勞動合同也沒上社會保險。我從去年11月份開始要求他們簽訂勞動合同並補上以前的保險,他們一直拖着未上,且從二月起份未支付我工資,也未要求我去上班,並說我已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經與單位溝通,單位同意從現在籤合同並上保險,但補不了以前的。想諮詢一下這種情況應怎樣要求單位賠償,如果徹底解除勞動關係,又能獲得怎樣的賠償?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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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部門:高萌 回覆時間:2014-04-21 15:20 是否超時: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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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網友您好:
對於您所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員工進入用人單位後一個月內用人單位應當簽訂勞動合同,拒絕簽訂的,自第二個月起至第十二個月止支付雙倍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未爲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應當補繳社會保險;且根據您的描述,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工資,且擅自辭退員工的行爲,亦屬於違法行爲,您可以至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以及自2002年起工作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
希望對於您有所幫助。
天津法政牛津律師事務所 高萌律師
2014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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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本諮詢意見乃基於諮詢人陳述具有表面真實性之假設,僅供諮詢人蔘考,不得用於其他用途。律師不承擔諮詢人及其相關人據此採取法律行動或其他行爲之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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