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感謝您對北方網和本律師的信任,根據您所表述的內容,就有關問題初步解答如下: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之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爲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爲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因此,如出現上述法律法規規定之情形,勞動者有權通過提起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賠償其損失。而勞動者關於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會保險的主張,因不屬於勞動爭議範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一般不予受理。
2、就您的情況而言,2002年至2011年期間您一直在單位上班,根據《勞動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在上述期間該單位依法應爲您繳納社會保險。現該單位未爲您辦理社會保險手續,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您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您有權要求該單位對您進行賠償;單位拒絕賠償的,您可通過仲裁方式維權。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爲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因貴單位未爲您繳納社會保險的行爲發生於2002年,距今已有12年之久,因此,您應提供證據證明自2002年至今存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及第三款規定之時效中斷或中止之情形,否則勞動仲裁委員會有權以超過仲裁時效爲由,對您的仲裁申請做出不予受理的決定。
以上意見,供您參考。如有其它疑惑之處,可進一步諮詢。
再次感謝您的諮詢!
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0號】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爲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時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它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天津張盈律師事務所 李惠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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