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感謝您對北方網和本律師的信任,根據您所表述的內容,就有關問題初步解答如下:
根據《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就您所述,2002年至2011年一直在單位上班,單位依法應爲您繳納社會保險。現該單位未爲您辦理社會保險手續,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您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您有權要求該單位對您進行賠償;單位拒絕賠償的,您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維權。
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爲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鑑於單位未爲您繳納社會保險的行爲發生於2002年,因此您須向仲裁委提供證據證明自2002年至今存在時效中斷或中止之情形,否則勞動仲裁委員會將以超過仲裁時效爲由,駁回您的仲裁請求。
同時需要提示您的是,您可就因單位未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而給您造成的損失提出賠償請求,但對於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會保險的主張,因不屬於勞動爭議範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一般不予受理。
以上意見,供您參考。如有其它疑惑之處,可進一步諮詢。
再次感謝您的諮詢!
天津張盈律師事務所 王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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